名 詞 解 釋
1.公共財政。指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進行的政府收支活動模式或財政運行機制模式。在公共財政模式下,國家以社會和經濟管理者身份取得收入,并將這些收入用于政府的公共活動支出,為全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以維持政權運轉,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fā)展。
2.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3.政府性基金預算。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特定公共事業(yè)發(fā)展的收支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4.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5.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安排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6.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
7.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8.上級補助收入。由返還性收入、一般性轉移支付收入和專項轉移支付收入三大部分組成。返還性收入是指市縣與中央及省的共享收入由于按現行體制比例分別繳入各級庫而影響屬于地方財力部分,由中央財政或省財政以稅收返還方式返給地方的收入;一般性轉移支付收入指上級政府安排下級政府的不指定具體用途,由下級政府統一安排,統籌解決本地區(qū)機構運轉和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事業(yè)發(fā)展所需資金的轉移支付收入。專項轉移支付收入是指按照政府間支出責任的劃分,由上級政府對承辦委托事務、共同事務以及符合上級政府政策導向事務的地方政府所給予的補助收入。
9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收入。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由廣東省發(fā)行并還本付息和支付發(fā)行費的地方政府債券,后廣東省財政廳將債券資金轉貸給我市部分。
10.結轉下年支出。指年度預算安排的財政支出項目,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在本年度列支,需要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xù)安排使用的資金。
11.凈結余。是指各級財政年終決算時總收入大于總支出的收支差額,剔除本年度支出中因各種原因需結轉下年使用的部分。
12.上解。是指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地方財政上解上級財政的資金,具體包括體制上解、專項上解和出口退稅專項上解。
13.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務是建立在一定社會共識基礎上,為實現特定公共利益,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階段和總體水平,為維持本國和地區(qū)經濟社會穩(wěn)定和基本的社會正義,保護個人最基本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所必需提供的公共服務,是一定階段公共服務應該覆蓋的最小范圍和邊界?;竟卜站然侵冈诨竟卜疹I域盡可能使居民享有同樣的權利,享受水平大致相當的基本公共服務。
14.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公權、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和準公共服務或者特許經營收取的財政資金。包括下列八項:1.政府性基金收入;2.專項收入;3.彩票資金收入;4.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5.罰沒收入;6.國有資本經營收入;7.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國有土地、海域、礦區(qū)、場地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公共資源的開發(fā)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8.其他非稅收入,包括以政府名義接受的各種捐贈資金,利用公權、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取得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上述第1至第7點的利息收入。
15.預備費。指依據《預算法》有關“各級財政預算應當按照本級政府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的要求并結合財力情況,2017年市本級預算安排2,598萬元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zhí)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以及企業(yè)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16.營改增。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明確將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該增值稅試點范圍,擴大到廣東省等8個省(直轄市)。試點地區(qū)從事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的納稅人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由繳納營業(yè)稅改為繳納增值稅。2016年改革將擴大到建筑業(yè)、房地產業(yè)、金融業(yè)和生活服務業(yè)等領域。
17.部門預算。指政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及其行使職能的需要,由基層預算單位編制,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立法機關依法批準的涵蓋部門各項收支的綜合財政計劃。通俗地說就是一個部門編制一本預算,并通過該預算全面反映部門的各項收支。
18.收支兩條線。指對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依法收取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及利用國家資源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等各種財政性資金,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收入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科學定員定額,通過單位部門預算,收支計劃統籌安排的一種財政管理方式。
18.績效評價。財政績效是指采用成本會計觀念,實施于政務成本分析的管理方式。財政績效評價是指運用科學、規(guī)范的評價方法,對照統一的評價標準,對財政支出行為過程及其效果(包括經濟績效、政治績效和社會績效)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判。
20.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捐贈收入、鄉(xiāng)鎮(zhèn)自籌和統籌收入、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銷售機構的業(yè)務費收入、差別電價收入、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清退補繳收入等。
21.其他支出。不能劃分到一般公共服務、教育、科學技術、醫(yī)療衛(wèi)生等功能科目的其他政府支出。
22.全口徑預算。是指將全部政府收支納入預算,并實行與其性質相適應的管理和監(jiān)督,使政府預算做到體系完整、結構清晰、權責匹配、公開透明、公開透明。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23.政府性債務。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債務和政府或有債務,其中,政府債務指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需要通過財政資金償還。政府或有債務指由某一或有事項引發(fā)的債務,這種債務是否會變成現實需要看或有事項是否發(fā)生以及由此引發(fā)的債務是否最終需要政府來承擔。
24.PPP 。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涉及、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jiān)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